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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12-10-10 10:35  

并装入学生档案。

5、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格次的干部,在本学期组织发展、评先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考核为“优秀”的干部,学院党总支、团委联合联合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品。同时作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候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格次考评采用绩点(B)法考核。

(一)绩点(B)分为:民意绩点(B1)、政绩绩点(B2)和作风绩点(B3),即:对学生干部从群众基础、工作政绩和工作作风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B1、B2和B3均设10个绩点,B=B1+B2+B3=30个绩点。

(三)考核步骤

1、先算出各个学生干部的绩点B;

2、当绩点B≤15, 考评格次=不称职;当15<绩点B≤23,考评格次=基本称职;

当23<绩点B≤27,考评格次=称职; 当27<绩点B≤30,考评格次=优秀;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分采用绩点(B)法考核。

(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分设基础分A。

基础分A的确定依据为:

1、校学生会正(副)主席积2.5分;校学生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年级长等分别积2分;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各团支部书记、班长及社团(或协会)主要负责人积1.5分。

2、院团委及校、院学生会各部室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级委会委员等积0.8分;寝室长、组长积0.5分。

3、兼职者,同时担任两个职务者取最高职务分;不再另行追加。

(二)绩点(B)分为:民意绩点(B1)、政绩绩点(B2)和作风绩点(B3),即:对学生干部从群众基础、工作政绩和工作作风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B1、B2和B3均设10个绩点,B=B1+B2+B3=30个绩点。

(三)考核步骤

1、先算出各个学生干部的绩点B;

2、当绩点B≤20, 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4;

当20<绩点B≤21,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5;

当21<绩点B≤22,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6;

当22<绩点B≤23,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7;

当23<绩点B≤24,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8;

当24<绩点B≤25,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0.9;

当25<绩点B≤26,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1.0;

当26<绩点B≤27,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1.1;

当27<绩点B≤28,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1.2;

当28<绩点B≤29,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1.3;

当29<绩点B≤30,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基础分A×1.4;

3、当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小于或等于社会活动基础分A时,则按实际积分计入学生干部的社会活动积分中;当社会活动实际积分大于基础分A时,则将基础分A计入学生干部的社会活动积分中,而超出部分计入学生干部的平时积分中。

(四)民意绩点(B1)的考核:

每学期期末,班级学生干部和寝室长由所在班级全体学生按10个绩点进行考核;团委、学生会、级委会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代表按10个绩点进行考核。

(五)政绩绩点(B2)、作风绩点(B3)的考核:

1、根据工作隶属关系和职责对应关系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1)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由院党、团委考核;

(2)团支部书记、团委各正(副)部长(主任)等由团委副书记考核;

(3)班长、学生会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年级长等由学生会主席考核;

(4)团委、学生会各部(室)干事由本部部长(主任)考核;

(5)团支部委员由团支书及团委对应部长同时考核;

(6)班委委员由班长及学生会对应部长同时考核;

(7)寝室长由班长及学生会生活部或女生部同时考核;

2、考核标准:

(1)参加各类会议迟到扣0.5绩点,无故缺席扣1绩点;

(2)根据本条例第六章《学生干部违纪处理》之规定受警告处分者扣1绩点,严重警告扣2绩点,撤职处分取消职务分;

(3)不按时上交各项计划、总结、活动材料者每人次扣1绩点;

(4)举行不在计划的活动,须提前一天向对口部门报批,违者对主要负责人扣1绩点。

(5)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对主要负责人扣除5个绩点,相关负责人扣除3个绩点。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违纪处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给予警告处分:

1、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内被校或院学生会通报批评一次者;

2、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3、活动结束未按时交活动总结者(指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内被校或院学生会累计通报批评两次者;

2、在工作或举办的活动中有失职现象者;

3、学期末干部考评为基本称职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撤职处分:

1、根据本规定被警告三次或警告一次、严重警告一次者;

2、学期末干部考评为不称职者;

3、被校团委、学生处或学院其它行政部门明文通报批评者;

4、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现象者;

5、不及时反映问题而造成重大事故者(指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如有2门考试课不及格者,则按自动免职处理(若该门课程本班有50%以上同学不及格时,则按特殊情况可免于此项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如有2门考查课不及格者给予警告,3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则自动免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违纪,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凡有工作不力或不适合本职工作者,根据工作隶属关系和对口负责关系逐级上报,经对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党团委予以处理。

第七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目的在于将其培养成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品学兼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有用人才。

第二十四条 培养计划:

(一) 举办团、学干部培训班

由学生党支部和团委负责,每学年举办两期团、学骨干培训班,经测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旨在加强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进行团学工作能力培养、工作方法探究等。

(二)实行党课学习制度

学生党支部负责每学年给团学干部集中上两次党课,通过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及党在不同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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