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与关爱,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得、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是各级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包括独立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新生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在年级排名前列;
4.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铺张浪费现象。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受资助人数由河南省教育厅每年下达指标。国家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资助金额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评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不再享受学校奖学金(但享受荣誉),已获得者要从国家奖学金或河南省政府奖学金中扣除。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12月底前评审发放完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每年可连续申请),并由院(系)提供审批材料。材料包括:《申请表》、《审批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或者新生高考成绩复印件、家庭所在地 [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市街道(含街道)以上] 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班级、院(系)对申请学生表现情况的鉴定意见。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国家、省财政厅根据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10月10日前确定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学校根据各院(系)在校生人数确定分配名额;
2.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1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院(系)。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在院(系)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填写《获国家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3.审核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报请学校同意,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4.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每年11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对于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核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处造册通知院(系)到财务处统一领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